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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丁志永与被告承德诚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承德诚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永,承德诚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承德诚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29号原告丁志永。委托代理人刘会芳,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诚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负责人裴凯盟。被告承德诚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永与被告承德诚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承德诚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志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志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丁志永负担。审判员  李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