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四川中恒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中恒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恒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45号15楼1501号。法定代表人余国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南航空港开发区机场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林大鹏。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恒丰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3225842.25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另,本案执行费3480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开始履行。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恒丰投资有限公司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3225842.25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另,本案执行费3480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二、终结(2014)高新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梦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