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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卜岩峰与褚利平、褚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岩峰,褚利平,褚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2069号原告卜岩峰,无业,现住址呼和浩特市。被告褚利平,现住址呼和浩特市。被告褚瑞峰,现住址呼和浩特市。原告卜岩峰与被告褚利平、褚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第二被告褚瑞峰涉嫌刑事犯罪被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本案需待刑事案件审结后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郭令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郎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