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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陈延丽与崔艳华、张国强、朴贞淑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延丽,崔艳华,张国强,朴贞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陈延丽,女,汉族,1957年8月20日生,职业不详,住址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崔艳华,女,汉族,1962年11月9日生,无职业,住址延吉市。被执行人张国强,男,汉族,1961年5月28日生,无职业,住址延吉市。被执行人朴贞淑,女,1961年7月8日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延丽与被执行人崔艳华、张国强、朴贞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延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9月2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1870元,于2013年12月6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160元,于2014年12月16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735元,于2016年4月26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594元,共计支付69624元,剩余本金390976元。本院(2012)延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部分执行完毕。经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曙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