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3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陶秀彬与武汉盛鑫恒泰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秀彬,武汉盛鑫恒泰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吴儒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3049号原告陶秀彬。委托代理人李楠,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盛鑫恒泰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欢。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李全立。第三人吴儒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秀彬诉被告武汉盛鑫恒泰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第三人吴儒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秀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