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3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清华职务侵占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247号罪犯黄清华,男,汉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4)麒刑初字第5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清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曲靖市麒麟区司法局以罪犯黄清华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期间,违反法律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致执行机关无法查找及联系其本人,属脱管。于2015年5月4日书面建议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黄清华的缓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4)麒刑初字第59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黄清华犯职务侵占罪,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裁定生效后,2015年6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在云南省中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瞿晖、徐德伟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黄坤、孙国华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黄清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清华,现刑罚执行已达10月。罪犯黄清华在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1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清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清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