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冯金珍 与李双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珍,李双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748号原告冯金珍,女,生于1952年5月11日,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双辉,男,生于1992年8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珍诉被告李双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金珍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金珍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秋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