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6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勇等追偿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勇,王桂英,曹永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758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委托代理人纪宏建。被告张勇,男,年龄37。被告王桂英,女,年龄33。被告曹永平,女,年龄43。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勇、王桂英、曹永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