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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6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勇等追偿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勇,王桂英,曹永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758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委托代理人纪宏建。被告张勇,男,年龄37。被告王桂英,女,年龄33。被告曹永平,女,年龄43。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勇、王桂英、曹永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