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潘怡蒙,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法定代表人刘智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