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3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厉华松、吴秋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华松,吴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厉华松被执行人吴秋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东商初字第016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秋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秋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秋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秋林(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3的存款人民币4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