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执7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基基础分公司与嘉兴港区世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基基础分公司,嘉兴港区世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7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基基础分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法定代表人:高祖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嘉兴港区世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港区。法定代表人:金世嵘,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7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基基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港区世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44131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嘉兴港区世达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3441316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基基础分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嘉兴港区世达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482执78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基基础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嘉兴港区世达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