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81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董某甲、董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835号原告董某某被告董某甲被告董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董某甲、董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