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明剑与徐红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剑,徐红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剑。被告徐红福。申请执行人张明剑与被执行人徐红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湖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3日权利人张明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徐红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红福支付张明剑借款3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245元、执行费3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红福银行存款305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亚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