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执字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豆中华与孙学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中华,孙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字52号申请执行人豆中华,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孙学峰,1985年7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上民二初字第58号及(2015)驻民一终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学峰妻子王美名下有豫Q×××××名爵牌小型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孙学峰妻子王美名下豫Q×××××名爵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