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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杨岭英与张林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岭英,张林民,安延礼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杨岭英。委托代理人冯家泉,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民,曾用名张海民。第三人安延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岭英诉被告张林民、张玉祥(已于2015年12月15日去世)、第三人安延礼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岭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岭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岭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岭英负担。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张 豪人民陪审员  贾庭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