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1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九江县诚宾修理厂与刘珍益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县诚宾微型汽车修理厂,刘珍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1民初285号原告九江县诚宾微型汽车修理厂,住址:九江县庐山东路87号。被告刘珍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县诚宾微型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刘珍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县诚宾微型汽车修理厂以其已与被告刘珍益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被告方已按协议支付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县诚宾微型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县诚宾微型汽车修理厂承担。审判员 徐宜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章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