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富玲与杨永正、刘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玲,杨永正,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李富玲,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杨永正,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刘勇,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李富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永正、刘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法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杨永正所有的位于齐河县晏城镇红庙朱村明珠花园北的房产证号为001186、001187的房产,该房产一160.3万元的价格流拍,后该案的原申请人李佳将该债权转让于现申情执行人李富玲,李富玲同意以房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公证处所做的(2013)齐执公字第19号执行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