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巴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曹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5民初836号原告巴某某,男,1995年8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巴乘云,界首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被告张某甲,女,1993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1966年5月12日生,汉族,系被告张某甲之父。被告曹某某,女,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系张某甲之母。原告巴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新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张某乙、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订婚,当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66000元及苹果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双方均发现彼此性格脾气相差太大,不适合结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时遭被告拒绝,因此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张某乙辩称,彩礼66000元、金戒指一枚、苹果手机一部属实,但苹果手机与彩礼不是一回事,是2014年春节原告让张某甲去他家过年送给张某甲的礼物。年前腊月27日原告去我家要媳妇,要求年后正月份必须结婚,否则解除婚约。正月18日或者19日,原告方家人到我家去,我也没有说不退还彩礼和东西,结果不由分说,原告就在我村骂我,并在大街上吆喊我,并且辱骂我。不讲原告要求我返还多少钱,坚持要求原告在我村给我赔情道歉。被告曹某某辩称,原告家人到我家闹事,我大女儿出来劝解说你儿娶不上了,我小妹也受到羞辱,也不愿俺,巴某某的父亲说你小心你的,走着瞧。其它答辩意见与张某乙相同。经审理查明,原告巴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经介绍于××××年××月××日订婚,当时原告方给被告方拿彩礼66000元,金戒指一枚,当年春节原告邀请被告张某甲到其家过年,原告送给被告张某甲苹果手机一部。之后双方在交往中发现性格脾气差异较大,致使婚约解除。2016年正月中旬,由原告及家人到被告家要彩礼方式不当,双方引起纠纷,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当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巴某某与被告张某甲所定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双方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婚约,现原告与被告张某甲婚约已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但由于原告及其家人索要彩礼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应适当减少被告的返还比例,以60000元为宜。金戒指和苹果手机具有明确的赠予性质,不予返还。被告要求原告方家人赔情道歉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巴某某彩礼60000元。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新琦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书记员 刘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