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民初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望与魏海城、德州开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望,魏海城,德州开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486号之一原告刘望。委托代理人方振烽,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魏海城。被告德州开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百物流批发城五金区A4-36号。法定代表人翟春梅。委托代理人窦永红,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刘望与被告魏海城、德州开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德州开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两被告地址均为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14号。故本案应已送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即侵权之诉,侵权纠纷的发生地为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赵虎镇刘汉小学对面。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德州开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德州开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