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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薛丽、潘德军与于光辉债务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德军,薛丽,于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异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潘德军,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异议人(被执行人)薛丽,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二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博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于光辉,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红民,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正实,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于光辉申请执行潘德军、薛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德军、薛丽以其已清偿所有借款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本案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潘德军、薛丽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的��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潘德军、薛丽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潘德军、薛丽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建光代理审判员  宋 青人民陪审员  张人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朝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