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薛丽、潘德军与于光辉债务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德军,薛丽,于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异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潘德军,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异议人(被执行人)薛丽,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二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博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于光辉,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红民,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正实,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于光辉申请执行潘德军、薛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德军、薛丽以其已清偿所有借款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本案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潘德军、薛丽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的��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潘德军、薛丽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潘德军、薛丽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建光代理审判员 宋 青人民陪审员 张人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朝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