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洪贞与李美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贞,李美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721号原告:李洪贞,男,汉族,1950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李美强,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贞与被告李美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贞以该案已庭下调解,且被告李美强已给付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洪贞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文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同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