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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招林与象山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招林,象山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张招林。被执行人:象山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罗成财,该××总经理。张招林与象山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象劳仲案字第70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张招林于2016年3月2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执行款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象山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应归还执行款333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支付执行费5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0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