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袁丹与被告暨柏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丹,柏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1203号原告袁丹。委托代理人杨飞跃,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暨柏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浏阳大道8号地89号门面陈和庆私房。负责人陈勇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民兵,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丹与被告暨柏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丹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袁丹负担。审判员 戴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晴旺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