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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26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彩芬、夏国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彩芬,夏国敏,叶胜东,吕晓聪,温州圣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26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邢增福。被执行人唐彩芬。被执行人夏国敏。被执行人叶胜东。被执行人吕晓聪。被执行人温州圣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彩芬。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彩芬、夏国敏、叶胜东、吕晓聪、温州圣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唐彩芬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豪都花园商住楼1702室(所有权证号:330209,建筑面积:173.17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3月28日)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叶胜东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同人花园A5幢204室(所有权证号:481841,建筑面积:140.17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4月25日)且被另案设置抵押。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彩芬名下的房产现因涉及腾空问题,故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叶胜东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26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陈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