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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5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农行永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百令、任新年、王永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王百令,任新年,王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住所地永济市舜都大道49号。代表人郭银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百令,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卿头镇*户营村*组。被执行人任新年,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卿头镇*户营村*组。被执行人王永刚,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卿头镇*户营村*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百令、任新年、王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永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新年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