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2016)鲁1521民初1089号 吴胜与周祥云、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周祥云,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089号原告:吴胜,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孟宪立,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周祥云,女,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周广雷,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周祥云之父。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南路2号3楼。负责人:高学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星,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胜诉被告周祥云、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胜承担。审判员  徐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