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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178号原告陆某,男,1991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丁汪云,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女,1988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