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5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佳与徐远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徐远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5304号原告刘佳,曾用名刘承东。委托代理人张润鹏,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立坡,湖南华厦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远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诉被告徐远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正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8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刘佳负担。审 判 长 申遇友人民陪审员 陈 晟人民陪审员 金世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