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罗晓凤与罗井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晓凤,罗井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罗晓凤。被执行人罗井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晓凤与被执行人罗井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郴民一终字第867号,执行标的额为15.028000万元及逾期履行债务的利息等。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晓凤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执字第5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思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