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黄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2004年4月11日生,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被执行人黄某甲,男,1980年9月13日生,住四川省泸县方洞镇。黄某某申请执行黄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1)泸泸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黄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黄某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甲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泸泸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某甲应继续履行的(2011)泸泸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郑红英审判员 田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宗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