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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小燕、将忠华、 李天金、李中良、杜少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广安祥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燕,蒋忠华,李天金,李中良,杜少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广安祥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974号原告李小燕,女,生于1976年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委托代理人毕太禄,男,生于1968年7月23日,藏族,住四川省石渠县。原告蒋忠华,男,生于1977年8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天金,男,生于1980年1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告李中良,男,生于1956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告杜少波,男,生于1976年12月24日、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市萨尔图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尹寒,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李德仁,总经理。第三人广安祥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燕、蒋忠华诉被告李天金、李中良、杜少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第三人广安祥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燕、蒋忠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燕、蒋忠华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燕、蒋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小燕、蒋忠华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肖世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洪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