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2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邱丽美与陈昌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丽美,陈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784号之一原告邱丽美,女,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杨乐,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昌军,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丽美与被告陈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闽0802民初27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陈昌军的银行存款480300元及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人邱奇龙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36号(南中旭日新城)3幢21层2106号房一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陈昌军的银行存款480300元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被告陈昌军的银行存款4803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二、解除对担保人邱奇龙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36号(南中旭日新城)3幢21层2106号房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芹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