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图政与李方芳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图政,李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张图政。男,生于1961年03月18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被执行人李方芳,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26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张图政与李方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汉滨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方芳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图政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故本案应按执行和解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02第228号案件执行终结。被执行人如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瑞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