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贻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952号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鸿远,女,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石桐,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西吉县。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还清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实收270元),由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玉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