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民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才布旦与被上诉人索南措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才布旦,索南措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22民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才布旦,男,青海省刚察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索南措,女,青海省刚察县人。上诉人才布旦与被上诉人索南措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索南措于2015年10月27日向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将婚生子拉布增加(2002年9月12日生)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所有;2、被告支付婚生子拉布增加抚养费每月300元,至拉布增加18周岁,共计18000元;3、被告返还婚生子拉布增加5年的草山补助款共计7000元。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刚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才布旦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才布旦、被上诉人索南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5日经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婚生长子拉布增加由被告才布旦抚养,抚养费自理。但自原、被告离婚后婚生长子拉布增加一直随原告索南措生活,被告并未实际直接抚养婚生长子拉布增加,也未给过任何抚养费,现拉布增加在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麻秀寺出家为僧,一切费用仍有原告索南措一人在承担。原判认为,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本案中,原、被告于2008年8月5日离婚后,婚生子拉布增加一直与原告索南措共同生活,且经征询拉布增加本人意见,其表示希望与原告一起生活,为了使其有一个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健康成长,婚生子拉布增加由原告索南措抚养较为适宜,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被告返还婚生子拉布增加5年的草山补偿款在本案中原告不具有此项诉讼的主体资格,故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婚生长子拉布增加由原告索南措抚养;二、被告才布旦承担婚生子拉布增加每月300元的抚养费(自2016年2月至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15日前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才布旦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主要事实没有查清,变更抚养权的依据不充分,请求二审给予纠正。被上诉人索南措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关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上诉人才布旦与被上诉人索南措调解离婚后,对婚生长子拉布增加不管不问,从未支付过抚养费用,未尽抚养义务,且其以出租草山为主要生活来源,收入微薄。婚生长子拉布增加因一直与被上诉人索南措共同生活,一切费用也一直由被上诉人索南措负担,故由被上诉人索南措抚养对子女生活和成长更加有利,婚生长子拉布增加也愿随被上诉人索南措一起生活,因此,原判变更抚养权的判项合理合法,应予维持;因变更后,两个婚生子均由被上诉人索南措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关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上诉人才布旦的实际经济情况,原判确定上诉人才布旦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300元适当,应予维持;对被上诉人主张的上诉人返还婚生子拉布增加5年的草山补偿款的请求,因诉讼主体不适格不予支持的判项正确,应予维持。综上,被上诉人索南措请求变更婚生长子拉布增加抚养权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关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2)、(3)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才布旦的上诉理由无法律和证据的支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才布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汤继文审判员 王宪恩审判员 董措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