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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102民初21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史亚军,新疆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1989年出生。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沙吉古丽进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亚军,被告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系中学同学,2011年8月双方开始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1月18日在温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原告怀孕后被告及其父母不管不问,而且被告还狠心的让原告打掉孩子,动手打、骂原告,2016年1月14日开始分居至今,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被告返还原告学位证、毕业证、英语四级证、普通话证书、奖学金证书、团员证等证书以及原告个人的衣物;3、本案诉讼费双方共同承担。被告高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原告一直在被告家,原告父母要被告给彩礼,被告没有那么多钱没能给,所以原告父母就不同意,原告就回父母家了。被告没有打过原告,原告不关心被告,也不爱被告。原告的证书被告在家里找过,没有找到,也不知道是否在被告家里,原告的衣物原告可以拿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2011年8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5年11月18日在温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1月14日,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至今未回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本应互谅互让,共同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双方在结婚后不久不能正确面对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原告回娘家长期不回家,使被告对原告的感情产生怀疑,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无异议,本院给双方进行调解和好并给予了一定的时间,双方均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自己的学位证、毕业证等证件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证件就在被告处,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二、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沙吉古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