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5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朴明铉与朴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明铉,朴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142号原告朴明铉,户籍所在地:住龙井市。被告朴成斌,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明铉与被告朴成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朴明铉经本院传票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朴贤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