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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朴明铉与朴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明铉,朴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142号原告朴明铉,户籍所在地:住龙井市。被告朴成斌,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明铉与被告朴成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朴明铉经本院传票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朴贤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