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军,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16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相慧(系上诉人妻子),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西洼街86号。法定代表人:朱长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玉田,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王军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4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军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守众审判员 富喜胜审判员 曾国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