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3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蒋金星与张卓芳、何千元、闫柱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星,张卓芳,何千元,闫柱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371-5号申请人蒋金星。被执行人张卓芳。被执行人何千元。被执行人闫柱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卓芳、何千元、闫柱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卓芳、何千元、闫柱帮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千元���中国农业银行金塔支行账户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千元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塔支行的账户及存款105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