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刑更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占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35号罪犯李占伟,又名李占五、李占武,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宝丰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占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1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对李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占伟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2年8、9月,李占伟分别伙同闫跃平等人预谋后,持猎枪、自制手枪、菜刀等作案工具,先后在平顶山市、鲁山县等地公路上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经过的运输车辆,李占伟共参与抢劫4次,抢劫耿某等多人现金2500余元,并致一人轻伤。该犯系主犯。罪犯李占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占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占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