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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再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桂梅与杨晓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桂梅,杨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再5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桂梅,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赵家和。委托代理人崔新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晓红,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筱静,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赵桂梅因与杨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管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赵桂梅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郑民三终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桂梅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郑民申字第920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桂梅的委托代理人赵家和、崔新生,杨晓红的委托代理人李筱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 元审判员 王明哲审判员 芦 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武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