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异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异0005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商业道40号。法定代表人张学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伟臣,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红照壁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沧龙。委托代理人张同增,天津创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异议人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德明审 判 员 白中信代理审判员 刘振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建明速 录 员 李 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