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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银厚诉被告张永飞、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厚,张永飞,杨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达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张银厚,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张永飞,男,汉族,个体,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杨霞,女,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厚诉被告张永飞、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银厚撤回对被告张永飞、杨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25元减半收取4163元,由原告张银厚负担。审判员  孙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