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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刘冬林、胡素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刘冬林,胡素文,徐州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7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94号。负责人邹智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冬林,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胡素文,女,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徐州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良晨花苑10号楼1.2。法定代表人刘国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冬林、胡素文、徐州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新商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5)新执字第170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2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冬林、胡素文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房屋一套。现(2014)新执字第0039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袁承志正在按期偿还涉案房产的按揭贷款,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还款方案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233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冬林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C×××××、苏C×××××两辆轿车,均已被查封,本案除轮候查封了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另案申请执行人正在按期偿还涉案房产的按揭贷款,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商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敬银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亚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