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5财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崔昭原与杨跃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昭原,杨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财保153号申请人崔昭原,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杨跃,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崔昭原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跃驾驶的鲁Q×××××小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现金6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跃驾驶的鲁Q×××××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至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广侠审判员 麻 欣审判员 李淑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