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常金国与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金国,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异3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常金国,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30号。法定代表人石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波,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丰民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金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常金国向本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常金国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常金国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常金国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东奇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松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