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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万小霞申请执行罗永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小霞,罗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万小霞,女,生于1965年6月1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法定代理人罗世英,女,生于1941年11月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罗永辉,男,生于1981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万小霞申请执行罗永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请求金额为:赔偿款481465.69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950元。同时,被执行人罗永辉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永辉名下有中华牌轿车一辆。因被执行人罗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万小霞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应对被执行罗永辉的上述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罗永辉名下的中华牌轿车一辆;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移上述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上述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赵 云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忠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