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展焕立与汪清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焕立,汪清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03行初42号原告展焕立,身份证号码:××××,汪清县汪清镇。委托代理人魏昌玲,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清县林业局,住所地:汪清县汪清镇河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崔永国,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展焕立诉被告汪清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展焕立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展焕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焕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展焕立负担。审 判 长 任建国审 判 员 孙永春代理审判员 高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