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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展焕立与汪清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焕立,汪清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03行初42号原告展焕立,身份证号码:××××,汪清县汪清镇。委托代理人魏昌玲,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清县林业局,住所地:汪清县汪清镇河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崔永国,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展焕立诉被告汪清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展焕立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展焕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焕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展焕立负担。审 判 长  任建国审 判 员  孙永春代理审判员  高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