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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郭银凤与高东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银凤,高东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郭银凤。委托代理人:许智斌,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东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苕溪家园9幢杭长桥北路68、72、76、78号。负责人:盛立松,总经理。原告郭银凤诉被告高东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银凤于2016年4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东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银凤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东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银凤撤回对被告高东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起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郭银凤承担。审判员  徐荣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