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409号原告杨某,女,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平,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孝义镇明星村前师组,系被告陈某某之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田渭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琳萍 微信公众号“”